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强和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范围包括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省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重大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延伸兼顾联系紧密的区域。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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