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台民事案件,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规定。”
二、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实务训练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理有关涉台民事案件的训练为主,并遵守有关实习规定和纪律。”
三、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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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2018年)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1号(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