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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