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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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