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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