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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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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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