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
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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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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