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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