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可以是纸质证书,也可以是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适用本规范和《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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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 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