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 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 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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