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
- 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2012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