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