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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