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的通知(2019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2014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7年)
- 同舟共济重建美好家园——温家宝总理在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领导人特别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 开放合作命运与共——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在第16届东亚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