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1号)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