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2000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
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