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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