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