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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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2024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