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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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
-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
-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粮食局关于粮食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