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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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