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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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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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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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