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5年底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
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 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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