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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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文物局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