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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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
- 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规划纲要(2012—2020年)(2013年)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