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
一、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
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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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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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