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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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