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增强公众参与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的程度,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三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
起草说明应当阐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设定的制度等。
必要时,可以就征求意见涉及的事项,设计清晰、简洁的问题或者问卷供公众回答。
征求意见稿修改或整合有关现行规定的,应当一并制作并公布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或者条文来源对照表,供公众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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