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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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3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12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