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会议日期、安排上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以下称“公司”)、安排和通知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发审委委员送达发行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以下称“审核材料”)等。
(二)
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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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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