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渠道,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基金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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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把握时代潮流缔造光明未来——在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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