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四)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
第二条
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武清县设立武清区的批复(2000年)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4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
-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