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