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1.
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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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2000年)
- 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 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