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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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阿富汗委员会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受制裁实体名单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