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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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2009年)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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