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135.3条(c)款修改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规定的运行;
“(2)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3)空中游览运行,指本条(a)(4)规定的运行。”
二、 删去第135.11条(a)款(3)项。
三、 将第135.29条(c)款修改为:
“(c)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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