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
-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