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按照有关要求不再安排本专项投资。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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