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函(2020年)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原则同意《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太行精神保护传承弘扬,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太行山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生态优先、严守太行山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现代旅游产业体系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太行山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推进实施,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项目安排、政策实施、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太行山旅游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
-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