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第三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1999年)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
- 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2022年)
-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