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规范签约服务提供主体

(一)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适宜的签约服务。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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