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