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适用对等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 页岩气产业政策(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