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仅宣传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在宣传时应当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四)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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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2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