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6年)
-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