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05年底前,草海黑臭得到消除,外海水质恶化趋势基本得到控制。在平水年景条件下,草海和外海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的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削减20%以上。
二、
《计划》是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滇池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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