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阜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7年)
-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