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年)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