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
1951年1月22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
1951年4月25日
已被婚姻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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