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3〕5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和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